东郊办事处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办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本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郊办事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东郊办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东郊办事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申请获取我办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东郊办事处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东郊办事处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东郊办事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东郊办事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东郊办办公室政府负责,确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交申请表,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是邮寄申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是网上申请或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送交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