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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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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
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2.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3.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3.收取受援人财物;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6.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