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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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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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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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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消防审验结论》,及时送达并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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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2.对不符合规范要求违规给予合格的;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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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科室具体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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