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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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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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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皖科资〔2021〕21号
《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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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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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擅自增设变更推荐程序或条件的;3、在推荐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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