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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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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索引号:
11340705MB0P60292N/202505-00028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铜官区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5-05-13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5-05-13 16:28
来源: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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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市监函〔2025〕6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纵深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加快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能力,营造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的监管环境,现根据《铜陵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
1.2025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市局信用监管科、市场规范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不低于3%。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对个体工商户根据分型分类结果,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省市场局与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2025年3月至11月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2.2025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大型企业 全省约80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不低于560户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3.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基数39户,
抽查比例5%。根据直销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2025年3月至11月
)
4.2025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省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基数为辖区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28户,抽查比例70%,20户。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5月至11月
)
5.2025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市局广告监管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2025年3月至11月
)
6.202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市局广告监管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超过5%。 各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2025年3月至11月
7.2025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全市抽查基数40户。按20%比例抽取(其中,2025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5年2月至11月
)
8.2025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抽检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2025年2月至11月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9.2025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全市抽查基数约19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5%。 10户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年3月至11月
)
10.2025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2023年抽检不合格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年2月至10月
)
11.2025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校园及周边等高风险食品销售者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年2月至11月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12.2025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各地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抽查基数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2025年3月至11月
) 抽查基数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13.2025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年2月至11月 与消防部门联合检查
14.2025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年2月至11月
)
15.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由各级自行组织发起(抽检科指导),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在售食品,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各地按计划、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16.2025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基数2130户,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15%,约320户,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5年3至11月
)
17.2025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证后监督检查由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基数为54户(对省局抽查的作扣除),常规监督检查比例为辖区持证单位数量的25%,约14户,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5年3月至10月
)
18.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月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1月至11月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1月至11月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1月至11月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1月至11月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1月至11月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1月至11月
)
19.2025年度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科牵头,广告科配合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各地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主体数的5%进行抽查。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年3月至11月
20.2025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市局组织发起(市局标准化科牵头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全市预计200余项,抽查比例2%(不足50项按50项抽取) 50项 2025年4月至11月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21.2025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约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约10项 (
2025年4月至11月,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22.2025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约19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约380户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月
23.2025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基数1023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31户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24.2025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基数250户,抽查比例20%。 50户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20%,B类抽查比例5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5年4月至11月
)
25.2025年度市市场监管局疫苗监管 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药化科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1月至11月 与卫健部门联合检查
)
26.2025年度市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药品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药化科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零售企业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27.2025年度市市场监管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抽查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市局统一组织发起(市场规范管理局牵头)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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