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铜官行复〔2025〕15号
申请人:吴**,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7570,住安徽省***市**区*****号。
被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木鱼山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戴凤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申请人对铜官区万达广场****店消费纠纷的投诉处理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投诉铜官区万达广场****店的消费纠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5年2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铜官区万达广场****店服务态度差,未依法退赔消费金额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回复申请人称被投诉人铜官区万达广场****店自2024年10月因重新装修至今未开门营业,申请人反馈的问题已经超出商场管理范围,故以协商和解不成功结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具体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和举报处理工作;2.申请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和利害关系以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就投诉事项做出的处理或者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内容,投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对行政机关就投诉事项做出的处理或者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消费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遭遇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全面依法处理,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违法,望复议机关依法纠错。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5年2月5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登记了一个投诉单,投诉内容为被投诉人铜官区万达广场****店服务态度差,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要求的问题。当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后铜陵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反映被投诉人铜官区万达广场****店自2024年10月至该投诉受理之日一直装修,未营业。因申请人未提供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消费凭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终止调解情形,被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2月11日决定终止调解,并在12315平台将终止调解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2025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当日受理,并在12315平台将受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在2025年2月11日决定终止调解,并在12315平台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铜官区万达广场****店服务态度差,未依法退赔消费金额问题。当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并在12315平台将投诉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以协商和解不成功结案,并在12315平台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025年2月申请人投诉铜官区万达广场****店的投诉处理情况截图;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申请人投诉举报工单。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本案中,申请人在2025年2月5日提交的投诉中并未提供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消费凭证,被申请人以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为由,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及事实理由告知申请人,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并进行告知的行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