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铜官行复〔2025〕30号
申请人:瞿**,男,汉族,住安徽省**市**区*****栋***室,身份证号码:340721********2418。
被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翠湖二路78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西信〔2025〕2号)不服,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系告知行为,即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其职务免除后相关待遇的政策依据和执行情况等客观事实,没有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书不服,应当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再请求复核,而非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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