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标准
1、对非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低保对象,每次住院经医保报销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原则上按70%比例给予救助;超过10000元的,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
对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尿毒症患者的透析及癌症患者的放化疗),住院合规费用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全年封顶线20000元内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2、对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次住院经医保报销(含大病保险)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对超出部分按7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3、对低收入家庭人员因病住院,在扣除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和其他各类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因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以下四个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1)个人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5000元;
(2)个人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3000元;
(3)个人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1500元;
(4)个人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1000元。
4、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7—10级在乡残疾军人、65周岁以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次住院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后的费用,原则上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因患重特大疾病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社会帮扶等个人自付费用后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0—10万元的(含10万元),按55%比例给予救助;10—20万元的(含20万元),10-20万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20万元以上的,2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实施门诊救助和补贴。
1、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建立门诊救助制度。对因患红斑狼疮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对其年度累计门诊费用,在5000元封顶线内按70% 比例给予救助;如其享受门诊救助,则全年门诊、住院救助合计年度封顶线为15000元。
2、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小额门诊医疗补贴。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参加居民医保,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参保资金(具体资助标准由民政、人社、财政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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