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6、除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即2013年12月31前入学)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以外的申请人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