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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官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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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40705MB0N949767/202007-0000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区政办 其他 惠企政策库 民营企业 奖补
成文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7-22 15:47
发文字号: 区政办〔2020〕14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官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共服务中心、金狮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0562-6869099


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官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办〔202014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官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2日 


铜官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培育新企业

202011日起,当年在我区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自登记之日起1年(12个日历月)入区库增值税(含营改增,下同)、企业所得税合计10万(含)以上,按其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80%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凡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区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铜官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2019年入区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其后每年按照上年度基数的110%为新的基数。年增量部分按形成的区级财力分档奖励:

1.年纳税总规模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60%给予奖励。

2.年纳税总规模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70%给予奖励。

3.年纳税总规模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80%给予奖励。

4.年纳税总规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90%给予奖励。

三、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

(一)区担保中心对我区建筑业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和优先保障。

1.对尽职调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建政府性投资项目时可给予不高于项目中标价50%且符合担保相关法规条例和政策规定内额度的担保贷款。

2.对尽职调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工程履约保函和投标担保保函支持。

3.对在区担保中心办理担保业务的企业,给予担保费补贴。年纳税总规模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次年区财政给予被担保企业担保费50%补贴;年纳税总规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次年区财政给予被担保企业担保费80%补贴。

(二)认真落实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2018160号文件规定,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缴存;连续两年未拖欠减按40%缴存;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已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并由银行代发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免缴保证金。

(三)建立以区内建筑业企业为主的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备选库,对于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推荐我区建筑业企业。

(四)根据建筑业产值、入库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指标,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优先推荐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省、市、区等各项评先评优。

四、其他

(一)本意见中所指企业是指经市监部门登记、注册地在铜官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铜官区依法纳税、依法统计。

(二)本意见中所有涉税时间,均按税款实际入库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以年度汇算清缴实际入库为准。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税收当年形成区可用财力部分为限。

(三)本意见所有奖励按年申报,次年兑现。上级奖励不涉及区级财政分担的,区级奖励仍可享受;上级奖励涉及区级财政分担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若本意见中区级奖励高于上级奖励的,予以补差。

(四)对获得本意见奖励的企业,即明知并承诺获得奖励5年不变更注册地、不变更在铜官区纳税。若违反此承诺,即变更注册地、变更在铜官区纳税,则在完成手续3个月内退还5年内获得的全部奖励,逾期不退,兑现政策的职能部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五)本意见自2020年起施行,执行期暂定5年。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共服务中心、金狮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0-07-22 15:47 来源: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铜官区数据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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