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40705MB0N949767/201607-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其他 区政办 其他 工作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6-07-28 | 发布日期: | 2016-07-28 16:27 |
| 发文字号: | 区政办〔2016〕40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铜官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政府法制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铜官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办〔2016〕40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6年7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条 成立铜官区政府法律顾问组,由5-8名执业律师组成,组长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区政府法制办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对区政府、区政府所属部门、区直管社区等服务对象负责。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相应的资格资质和8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三)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热心社会公共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熟悉政府工作可优先考虑;
(四)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依照下列程序:
(一)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提出启动遴选聘任程序的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
(二)区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遴选,研究确定人选并组织考察;
(三)区政府法制办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聘任人选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发文聘任。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二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政府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尽职调查等专项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区政府通过区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区政府交办的涉法事项,区政府所属部门、区直管社区转办的涉法事项,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有关活动。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安排参加有关活动,如需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以区政府法制办的名义报送区政府或反馈区政府所属部门、区直管社区。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认为区政府交办的涉法事项、区政府所属部门和区直管社区转办的涉法事项,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可以召集全体或多名政府法律顾问共同磋商,形成政府法律顾问集体意见。
第九条 区政府、区政府所属部门和区直管社区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规范性文件和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政府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政府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要求参加有关活动,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区政府法制办安排的有关活动,应由政府法律顾问本人参加,确不能亲自参加的,需向区政府法制办说明原因;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有关活动的,且未说明原因或虽说明原因但理由不充分的,解除政府法律顾问关系;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区政府等服务对象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六)不得以铜官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铜官区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七)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区政府依法追偿。
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内,如遇缺额较多,区政府可决定增聘政府法律顾问,增聘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根据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分别计算。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底薪为每人每年2000元。
(二)非诉案件的报酬,由以下部分组成:
1.工作量按件计算,每件500元。
2.工作绩效按件计算,每件100-1000元。具体数额由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单件工作内容、完成情况进行确定。
(三)诉讼案件的报酬,按件计算,每件3000-8000元。具体数额由区政府法制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诉讼结果进行确定。
(四)尽职调查等专项法律服务的报酬,由区政府法制办与政府法律顾问协商后,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政府法律顾问收取上述(二)、(三)、(四)项费用,应当在有权机关确定的律师收费标准的下限与平均线之间。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报酬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政府法律顾问底薪20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
(二)非诉案件的报酬,每季度支付一次。
(三)诉讼案件和专项法律服务的报酬,在案件或服务结束后,按程序批准确定具体金额后支付。
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按以下情形负担:
(一)非诉案件的报酬由区政府法制办负担;
(二)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仲裁案件的报酬由涉案单位负担;
(三)尽职调查等专项法律服务的报酬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差旅费用和补助费用,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法制办可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临时聘请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的报酬,参照政府法律顾问计酬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和区直管社区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同意或认可,自行聘请律师等参与有关活动、处理有关事务的,区政府法制办将不再参与相关活动或事务,其费用自行承担、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西湖镇、东郊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等应参照本办法聘请法律顾问,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未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的,其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将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