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中规章项目,已于2023年12月31日以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适应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需要。我市地处长江中下游南岸,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春夏之间梅雨频发,夏秋季易受台风影响,多突发大风雷雨天气;我市地下金属矿藏十分丰富,土壤电阻率分布不均,雷击几率较大,雷电灾害时有发生,每年都有因雷电灾害引发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报告。同时,我市化工企业及易燃易爆场所较多,极易引发因雷击或静电造成的事故。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始终强调全市各部门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任的态度,充分认识到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消除麻痹思想,排查防雷避险隐患,切实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二)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对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管理等作了较大调整,将原来由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转移至住建部门进行监管,同时规定公路、水路、铁路、水利、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油库、气库等易燃易爆的特殊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保留由气象主管机构审批。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防雷许可的精神,省、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文件明确了国务院防雷审批许可体制改革的内容,细化了职能部门防雷审批监管职责。因此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明确防雷审批许可职责,我市有必要出台地方政府规章来确保防雷审批许可体制的改革成果,防止审批监管脱节。
(三)贯彻“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工作原则的需要。国务院文件确定了“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监管工作原则,明确规定负有建设工程防雷审批许可的部门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为了防止由于防雷审批许可体制改革导致防雷安全监管脱节的情况发生,提升防雷安全监管的依据层次,有必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明确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实现防雷安全监管无缝衔接,保障我市安全生产。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前期,市气象局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赴外地市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立法调研工作,学习先进地区立法成熟经验、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以及向县(区)政府、市直部门等9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等程序后,组织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铜陵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规章草案送审稿。
启动立法审查程序后,市司法局将草案送审稿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等20家单位意见,并针对重点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分析论证。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与起草部门集中时间多次进行专项修改,并就修改稿召开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群众组织、防雷安全监管行政相对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法律专家等参加的立法调研会、论证会,就立法中涉及的重大措施和专业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市政府领导听取了草案立法专项汇报,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202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三、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等规章、文件,同时借鉴了苏州、滁州、宁波等地市的立法经验。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不分章节,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宣传教育、雷电防护装置建设要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求、检测机构职责、调查鉴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我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总体上是依据或参考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也将其他地区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予以吸纳,重点内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鉴于目前铜陵市防雷工作已覆盖到全市城乡范围,因此《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办法》规定防雷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
(二)政府和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确定经费保障;原则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协助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职责。《办法》明确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细化了工作内容;原则规定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信息、应急管理、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三)防雷宣传教育。《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宣传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体部门将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课外教育内容。
(四)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建设要求。《办法》确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具体范围;规定建设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三同时”制度;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住建部门监管;公路、水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领域内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承担防雷管理工作。
(五)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特殊场所或者设施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办法》明确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易燃易爆等特殊场所或者设施的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特殊场所或设施的建设要求和具体范围作了细化规定。
(六)检测要求和检测机构职责。《办法》提示性规定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并进行定期检测;明确规定特殊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周期;要求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办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检测能力、检测标准和检测报告作了详细规定。
(七)雷电灾害报告、调查和鉴定。《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遭受雷电灾害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同时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履行调查、鉴定雷电灾害的职责和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鉴定的义务。
(八)关于法律责任和有关专业术语解释。《办法》不设罚则,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办法》对雷电灾害和雷电防护装置的专业术语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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