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负责铜官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铜官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局应急指挥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及相关业务股室工作人员为成员。
区局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局质监股,办公室主任由质监股负责人兼任。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区局应急指挥中心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一组织、协调全区市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督促和指导各辖区所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区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承担区局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收集汇总、报送和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及时向区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综合协调和督促做好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组织、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3.区局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依法组织制定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及时准确的向区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情况;接收区局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并按要求落实;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配合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伤亡人员和家属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专家组
区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影响进行评估,为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省局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五)现场应急处置小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及铜官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领域、跨区级行政区域或较大事故,根据需要由区局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按照上级政府和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实施应急处置救援。
四、预防预警
(一)信息监测
区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定期或适时通报全区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特种设备事故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定期完成并公布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各成员单位接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隐患信息报告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按规定向区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二)风险监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分析研判,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预见性。根据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研判、预警指南,及时将查找出并确认的风险点清单,录入风险点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及时报送风险情况,为管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提供基础信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要发挥技术保障作用,为风险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分析研究,确定隐患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的风险点,加强特种设备巡查跟踪,根据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预警级别,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区局应急指挥中心。区局应急指挥中心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予以研判,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预警信息。
(三)预防措施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兼职机构或者设专、兼职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2.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制定、完善特种设备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实现风险可控。一是强化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焦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二是强化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三是突出高风险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四是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特种设备群死群伤事故。
3.明确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区局应急指挥中心要督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检验检测、使用单位推进完善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辖区市场监管所要加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责任的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风险管控工作职责。
(四)预警分级和发布
1.预警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包括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四级预警信息应由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应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二级以上预警信息应由省局应急指挥中心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做出报告并经批准后,向全省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
(五)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机构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 10 分钟内向所 在地的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通过 110 、119 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对于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事发地高新区、镇办社区及主管部门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区政府。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书面信息应在 1 小时以内上报,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续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处置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向上级请求增加救援力量。现场应急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
应对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分别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配合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响应,配合事故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启动Ⅳ级响应,由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下级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请求,以及其它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后,经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或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人员。发生涉外特种设备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四)安全防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时,参加应急处置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科学确定事故周边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五)响应终止
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许可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分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二)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单位负责。
七、应急保障
(一)装备保障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二)资金保障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四)社会动员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根据需要,动员有关人员,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配合。
八、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一)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辖区市场监管所负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二)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辖区市场监管所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解释。
(三)事故应急救援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管局:0562-2213991、18056204321、18956285566
(若有调整再另行通知);
区应急管理局:6863398;
区政府办:6861612。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