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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市场监管局证明事项清单-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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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0P60292N/202301-00047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铜官区市场监管局证明事项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1-10 有效性: 有效
铜官区市场监管局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1-10 14:45 来源: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官区市场监管局证明事项清单

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管局

序号

事项

材料名称

审核意见及理由

1

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

保留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3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4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保留

5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6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取消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8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9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保留

10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1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12

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保留

13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保留

14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部分取消。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5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通过部门内部查验核实

16

备案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

保留

1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8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9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保留

20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保留

21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保留

22

经营期限备案,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更改经营期限的文件

保留

23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2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5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26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7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28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2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0

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保留

31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3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34

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保留

35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保留

36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3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9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40

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保留

41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出资额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42

验资报告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4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4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通过部门内部查验核实

45

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保留

46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保留

47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48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49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取消

50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保留

51

住所使用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52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5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54

非公司企业法人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留

5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留

56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57

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保留

58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保留

5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60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部分取消。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6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62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保留

63

清税证明材料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64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65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66

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保留

6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68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6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70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71

分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72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7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74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隶属彩票平台推荐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彩票平台推荐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留

75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登记

营业执照

保留

76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7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78

隶属公司变更证明和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通过部门内部查验核实

79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80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8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82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83

分公司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84

公司章程

取消

8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86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87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88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保留

89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部门核验

90

分公司注销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91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92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保留(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93

清税证明材料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94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取消

9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96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9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98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保留

99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保留

100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保留

101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保留

102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保留

103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保留

10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0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

保留

106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07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08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保留

109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留

110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免去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文件

保留((直接取消。申请材料整合至《申请书》?))

1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12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保留

113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14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留

115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直接取消。申请材料整合至《申请书》

116

前置批准文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17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18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19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120

清税证明材料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2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22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住所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23

投资人身份证明

保留

12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2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26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27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保留

128

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保留

129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130

清税证明材料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31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3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33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取消

13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取消

135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136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保留

137

公司变更股东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38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取消

139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保留

140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41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142

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留

143

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登记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保留

144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保留

145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保留

146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4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48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149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50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151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保留

15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保留

15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54

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5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56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保留

157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保留

158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159

变更彩票平台推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保留

160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保留

161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保留

162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16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6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保留

165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66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167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保留

168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保留

169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保留

17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7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7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决定(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提交规范未提及)

保留

173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74

所有董事、经理、监事信息

保留

175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保留

17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77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78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79

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决定

保留

180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保留

18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18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保留

18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84

公司注销登记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保留

185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18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87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保留

188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保留

189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部分取消。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公司被撤销的文件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90

清税证明材料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91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保留

192

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93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保留

194

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彩票平台推荐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保留

195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96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保留

197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19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直接取消

199

质权合同

保留

200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

保留

20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保留

202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保留

203

合伙企业备案登记

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保留

204

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05

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

保留

206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207

营业执照复印件

取消

208

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保留

 

 

211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保留

212

前置批准文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1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14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保留

215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16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保留

217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保留

218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保留

219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保留

220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221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22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保留

223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保留

224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保留

22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保留

226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保留

227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留

228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229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30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取消

231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保留

232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233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保留

23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保留

235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直接取消。申请材料整合至《申请书》

236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通过部门内部查验核实

237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38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239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保留

240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41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242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243

清税证明材料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44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245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46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保留

24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保留

248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49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保留

250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保留

25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5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53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法定文件

直接取消

25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保留

255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部分取消。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56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保留

257

清税证明材料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58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保留

259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60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261

企业名称变更自主申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保留

262

其他

直接取消

263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64

举证材料

保留

265

申请书

保留

266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保留

267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保留

268

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保留

269

企业申请迁移调档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保留

270

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保留

27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留

27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副本

保留

273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274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保留

275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保留

276

证照遗失补领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保留

277

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保留

278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

保留

279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有效身份证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80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律师证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81

立案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82

有效身份证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83

公函

保留

284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同时按照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提交材料

保留

285

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保留

28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87

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通过部门内部查验核实

288

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保留

289

决议或决定

保留

290

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保留

291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保留

292

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保留

293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留

294

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保留

29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296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297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298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299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300

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保留

301

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保留

302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保留

303

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留

30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05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登记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30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07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308

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保留(已整合到申请书中?怎么表述“直接取消。申请材料整合至《申请书》”?)

309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3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11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312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登记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留

313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314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31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16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留

317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31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19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320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21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22

主管单位出具的资金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323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324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325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326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保留

327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取消

328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29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3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31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32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333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334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335

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36

清税证明材料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3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38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保留

339

公司章程

保留

34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41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42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保留

34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44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保留

345

营业执照正、副本

保留

346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及《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347

委托单

保留

348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任命文件。

保留

349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保留

350

营业执照

通过部门内部查验核实

351

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企业或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保留

35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保留

353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保留

354

刊登的遗失声明。(在媒介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注明单位名称和许可证号。)

保留

355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

保留

356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目录

保留

357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保留

358

营业执照

通过部门内部查验核实

359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具体放置地点

保留

360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61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保留

362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保留

363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保留

364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说明并附改变的资料。

保留

365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66

营业执照

通过部门内部查验核实

367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证

保留

368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69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保留

370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保留

371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品种明细表

保留

372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营业执照

通过部门内部查验核实

373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承诺书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374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保留

375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保留

376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营业执照

通过部门内部查验核实

377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保留

378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保留

379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明细表

保留

380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81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和专利纠纷调解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书面证明

保留

382

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

保留

383

明确的被请求人的证明;

保留

384

专利授权文本、缴费发票等证明专利有效性材料;

保留

385

专利维权资助

《安徽省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申报表》

保留

386

组织申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申报书

保留

38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88

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申报表

保留

389

“首席质量官”培训

企业首席质量培训申请登记表

保留

390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确认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申报表

保留

391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申诉书

保留

392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申请授权项目对应的计量检定员证书或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三者具备之一即可)

通过部门内部查验核实

393

计量授权申请书

保留

394

申请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通过部门内部查验核实

395

对计量纠纷的调整和仲裁检定

仲裁检定书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96

仲裁检定申请书

保留

397

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保留

398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399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器具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技术资料

保留

400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如计量检定员证书或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40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保留

40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保留

403

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404

计量规程规范标准技术咨询和计量业务培训

委托协议书

保留

405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申请表

保留

406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出具

企业申请

保留

407

经办人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408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保留

409

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410

制建标单位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请表》

保留

411

制作检定印、证备案

计量检定机构证明材料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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