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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铜官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提质扩量增效暂行办法》意见的函-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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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OT827009/202311-0000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铜官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征求《铜官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提质扩量增效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11-14
关于征求《铜官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提质扩量增效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1-14 16:13 来源:铜官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征求《铜官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提质扩量增效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各有关企业

根据区领导指示,我局对《铜官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做大做强暂行办法》(办发202020号)实施例修订,更名为《铜官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提质扩量增效暂行办法》,拟上会再次印发,现特现致函征求贵单位意见,恳请将修改意见于15日前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许峰瑞,2201076

 

附件:铜官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提质扩量增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15

 

 

 

 

 

铜官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提质扩量增效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4116”行动计划,全面提升全区工业经济综合实力,培育和发展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推动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和依法统计的先进制造企业。

第二条  根据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进行分档支持,企业当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并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议奖金不少于40%奖励企业高管团队。以上政策资金中,含当年市工业转型升级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要求区财政承担50%的部分。

第三条  纳税满一年且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企业。以2019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其后每年按照上年度基数的108%为新的基数,以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和基数的差额为年增量,按年增量部分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分档奖励。

(一)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大于等于5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二)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大于等于10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60%给予奖励。

(三)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大于等于20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70%给予奖励。

(四)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大于等于50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8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首次成功入规的工业企业,除享受市级相关奖补政策外,额外给予每户奖励10万元。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完成年度规上工业企业倍增任务,给予考核单位10万元财政奖励;在此目标基础上,每额外净增1户进规企业额外给予2万元财政奖励。

第五条  对年度累计实现技改投资5千万-1亿元的工业企业(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给予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3万元,其中0.5万元奖励项目报送人员;对年度累计实现技改投资1-3亿元的企业,给予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5万元,其中1万元奖励项目报送人员;对年度累计实现技改投资3-5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10万元,其中2万元奖励项目报送人员对年度累计实现技改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20万元,其中4万元奖励项目报送人员。该条款不予其他任务政策叠加,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对全面完成统计信息报送、基础资料工作的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首席统计员给与其当年工业信息报送工作津贴3600元。(有重叠内容的企业统计员只准享受一次)

第七条  优化为企优环境联系包保机制,成立服务专班,由区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副县级以上干部、区直部门负责人分级联系包保企业,协调要素保障,推动惠企政策落实,一对一精准高效服务为企业发展赋能增效。

第八条  本办法中所有涉税时间,均按税款实际入库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以年度汇算清缴实际入库为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且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税收当年形成区可用财力部分为限

第九条  对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将注册地、纳税地变更至铜官区外,须在完成手续3个月内退还5年内获得的全部奖励,逾期不退,区政府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2年。本办法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承担。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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