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5MB0T74604N/202301-00046 | 组配分类: | 预案管理 |
| 发布机构: | 铜官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它 |
| 名称: | 铜官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3-01-13 | 有效性: | 有效 |
铜官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使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2.2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I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8 附则
8.1 术语结束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铜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铜陵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铜官公安分局、经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数据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区科协、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地震局、高新区管委会、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和各镇办社区等为成员单位。
(二)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各镇办社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早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强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三)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成立生活救济组、查灾核灾组、救治防疫组、生产自救组、接受捐赠组、恢复重建组、监督检查组、宣传报道组等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根据需要,区减灾救灾委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四)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三、灾害救助准备
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等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活动、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视情采取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园区、镇办社区或相关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住建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信息管理
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一)信息上报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高新区管委会、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各镇办社区灾情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死亡、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级灾情管理部门应在灾情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并在第一时间同时上报区级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2.灾害灾情稳定前,高新区管委会、、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各镇办社区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高新区管委会、、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镇办社区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3.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周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二)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电视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发布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3.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有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有轻到重分为IV、Ⅲ、Ⅱ、Ⅰ四级。Ⅱ级以上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联合办公。
(一) IV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及响应:
(1)死亡或失踪失联1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4)帮助受灾地区争取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下拨应急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各级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管理工作,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终止IV级响应。
(二)Ⅲ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失联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3. 响应措施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委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市、省、国家资金和物资支持。
(6)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请求,申请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三)Ⅱ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失联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万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3. 响应措施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救灾为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委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和省、市资金、物资支持。
(6)督促各级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所,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请求,申请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的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灾情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救灾委。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四)Ⅰ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失联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3. 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减灾救灾委统一主任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长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3)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区减灾救灾委迅速落实市、区有关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5)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区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和区有关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6)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7)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8)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9)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10)申请国家、省、市对我区的支持。
(11)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 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 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西湖镇、新城办事处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 西湖镇、新城办事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备案。
3. 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冬春救助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口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救助标准。资金下达了,区财政部门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及时将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下拨到受灾人员,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并组织评估本地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情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发。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和物资保障
1.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区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我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2. 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记住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均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4.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力规划建设镇办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的仓储条件、设施各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5.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备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协议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相关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现场。
(二)通讯和信息保障
1.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2.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卫健、地震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大力加强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四)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政府和成员单位共同配合、提前准备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当、交通便利、电通水通、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转移安置点,以应对突发自然灾害。转移安置点有食堂、洗浴场所和厕所等设施,并储备床、被、凉席、电扇等生活必需品。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镇办(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镇村设置AB岗。
3.区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4.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5.组织应急管理、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卫健、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六)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3.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安全生产咨询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市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综合减灾示范县(区)创建活动。
4.组织开展高新区管委会、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各镇办社区分管负责、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专业培训。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二)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有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变化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责任落实单位。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区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1. 各镇办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区政府和指挥机构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2.高新区管委会、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负责园区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
3.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承担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4.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5. 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6. 区发改局: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后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计划按程序组织调出。
7.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8.区科技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记住难题的公关研究。
9.区经信局:负责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10. 铜官公安分局、经开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的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1.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镇办社区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救助范围。
12.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筹集,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3.区人社局:加强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及隐患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各镇办社区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15.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6.区住建局(区人防办):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的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职责权限内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17.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修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8.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外、境外在区投资的各类项目。
19.区文旅局(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0.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后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
21.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成员单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23.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5.区数据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6.区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27. 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辖区政府请求,申请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8.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29. 区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地震强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附件2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生活救济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铜官公安分局、经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地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救治防疫组:区卫健委牵头,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数据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接受捐助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牵头,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各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区卫健委、区地震局、区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指导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督查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局(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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