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官教罚〔2023〕1号
当事人:陈*明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4082519****3712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2023年3月5日上午十点在鑫冠大厦717室对4名学生开展化学学科培训。截至案发之日止,已上2节课,预收费用各300元,共1200元。涉嫌无证无照擅自办学,涉嫌违法所得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与学生家长转账截图复印件4张;现场照片及涉案书籍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官教罚告〔2023〕1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
鉴于你于2022年10月因违规开展学科培训受到查处。同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你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6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铜官区金库(收入机关:铜官区财政局,账号120600000003278001,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官区人民政府或者铜陵市教育和体育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8日
(教育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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