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申办对象:项目业主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5、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申请条件:属我委审批、核准和备案以及对上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请求节能审查的请示2份;
2、节能评估报告书(7份)、报告表(5份)或节能登记表(2份,节能登记表需附计算说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报告2份;
4、其他材料。
审批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材料符合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
3、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基本流程:受理—初审—评审(或上报市发改委)—出具审查意见
承诺时限:报告书5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审时间); 登记表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评审机构收取评审费用)
审批决定证件: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年检要求:无
注意事项:无
咨询电话:0562-2201061
二、政府投资项目
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设定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十五条第二款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申办对象: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区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和平衡外部条件的投资项目单位。
申请条件:已列入全区中长期规划中急需建设的新建项目;符合铜官区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申请材料:
1、项目审批的请示报告2份(文件名:关于要求批准XX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2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条件及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公示—审批(据此批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收费标准:免费
决定证件:无
年检要求:无
注意事项: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申请材料:
1、项目审批的申请报告2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资质单位编制)2份。
附件材料:
1、区政府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政府会议纪要等;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5、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6、相关产业的行业准入预审意见;
7、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8、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审批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符合受理权限规定;
3、符合有关法律规和相关政策。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审批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可研批复不包括专家论证、完善文本的时间)
收费标准:免费
决定证件:无
年检要求:无
注意事项:无
咨询电话:0562-2163631
三、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的审批
一、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二、申办条件:
(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申办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拥有或者租借200万公斤以上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4.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二)个体工商户申办条件:
1.具有筹措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者租借1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申办材料: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证明材料;
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资金及仓储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审查事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能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562-21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