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市监〔2021〕73号 签发人:宛 石
关于做好过渡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
通 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省局《关于做好过渡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通知》文件转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做好过渡期内的备案工作。并按如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特殊食品备案的问题
按省局文件要求,特殊食品暂不纳入备案范畴。鉴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已将特殊食品纳入一般经营范围,为确保证照一致,经请示省局流通处,销售特殊食品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特许经营项目中的大类“食品销售”,其经营许可登记流程仍按之前规定执行。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采集信息编号问题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以YB标识,由YB后加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4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默认1)、2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34)、2位市级行政区划代码(07)、2位县级行政区划代码(05)、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其中校验为系统自动生成,纸质备案无校验码。6位顺序码,前2位为各所代码,后4位为顺序码。各所代码依次为:长江路所(01)、蓝天商城所(02)、杨家山所(03)、铜陵商城所(04)、兴隆所(05)、北京路所(06)、新城所(07)、大市场所(08)、西湖所(09)、狮子山所(10)。
示例:铜陵市铜官区长江路所首个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为:YB1340705010001,其中前七位数字1340705全区统一,后续数字按照要求编写。
三、备案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备案对象实行“多证合一”管理,可以在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备案手续,也可以在登记注册后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要求变更办理备案的,应当由经营者先申请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时同步予以备案。
四、其他要求
1.在全省多证合一系统改造完成前,按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要求内容实行纸质备案,经营者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由辖区市场监管所当场按照备案编号方法进行编号存档。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市场监管所和经营者各执一份。
2.在全省多证合一系统改造完成后,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由系统自动采集,无需经营者填写;备案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过渡期已经通过纸质备案的,在系统改造完成后由各所按照相关要求转录至食品经营主体库,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过渡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通知》(皖市监食流〔2021〕8号)
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经营者自我申明:
本人已阅读、知晓以下信息,清楚并了解食品安全相关要求,保证所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信息采集表填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经营者(签章)
年 月 日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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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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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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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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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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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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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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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0□ 2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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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设仓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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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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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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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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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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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 批发□ 批发兼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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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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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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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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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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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自动售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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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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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手机号码: 填报日期: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承诺书
经营者自我申明:
本人已阅读、知晓以下信息,清楚并了解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区别。本人经营范围如发生变化,将提前联系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以及办理相应的许可。如未及时处理,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经营者(签章)
年 月 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例如:称重销售的食品,不管是没有外包装的炒货还是有独立小包装的饼干糕点等,都是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必须取得许可方可经营,不能办理备案。
3、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