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政〔2017〕31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2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搬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如下方案:
一、搬迁范围
东至龙湖路、南至狮子山村老村部、西至八宝茶干厂、北至原狮子山区老鞋厂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政策依据
本次搬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不征收,房屋、地上附着物和装潢补偿标准依据《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政〔2017〕31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21〕2号)执行,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房屋合法性认定按照《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政〔2017〕31号)及《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铜政办〔2018〕11号)等文件执行。
四、安置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住房保障: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其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
2.征地公告发布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
4.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已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
3.其他规定情形的。
五、安置方式
搬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六、奖励、搬迁费及附着物
被搬迁人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文件规定,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住宅搬迁费,每户每次1000元;非住宅搬迁费,按12元/㎡结算。房前屋后附着物补偿标准为:1600元/人。
七、其他条款
(一)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盖章。
(二)搬迁已设置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搬迁有纠纷或产权不明的房地产,由房屋搬迁实施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公证提存,先行搬迁,待纠纷解决或产权明确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四)搬迁腾空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后,被搬迁人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造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搬迁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本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面积的表述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八、本方案由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22年6月2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