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铜官区西湖镇狮子山村境内0.7124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皖政地铜〔2021〕2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10月19日;
(四)批准用途:道路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一)所有权人:铜官区西湖镇狮子山村民委员会。
(二)位置:铜官区西湖镇狮子山村境内集体土地。
地块一:东至龙湖路,南至铜草路,西至狮矿大沟,北至规划支路。
地块二:东至龙湖路,南至铜草路,西至狮矿大沟,北至规划支路。
地块三:东至龙湖路,南至铜草路,西至狮矿大沟,北至规划支路。
地块四:东至龙湖路,南至铜草路,西至狮矿大沟,北至规划支路。
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地类:集体建设用地。
(四)面积:0.7124公顷,均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标准执行。
区片
编号
范围
区片价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未利用地
标准
其中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Ⅰ
铜官区西湖镇
54600
21840
32760
43680
17472
26208
(二)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21〕2号)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途径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收房屋统一拆迁,实行货币化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安置,安置地点为西湖北片安置点。
所涉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参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意见》(铜政办〔2021〕8号)执行。
五、法律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铜陵市2020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铜〔2021〕2号)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由铜官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项目所在地所属铜官区西湖镇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具体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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