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政策解读
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以下简称《反食品浪费法》),防止食品浪费从此有法可依,反浪费行动也渐成共识。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戴凤华,对本法的重点亮点、落地落实的举措进行解读。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全球极端天气频发,国际形势严峻,全球粮食市场价格高企,粮食供应愈发紧张。
在中国,餐饮浪费问题一直存在,甚至成了一个“顽疾”。有数据显示,每年我国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环节的损失量约为700亿斤,城市餐饮每年浪费量约在340亿—360亿斤,这还不包括居民家庭饮食中的食物浪费。可以说,反食品浪费立法是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在全社会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风尚。《反食品浪费法》的颁布,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共32条,对食品浪费的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激励和约束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反食品浪费法》的实施,对保障粮食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主要反浪费举措 (一)推进公共机构节约减损 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加强单位食堂管理。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单位食堂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备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对学校食堂管理更精细。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 (二)促进消费领域反食品浪费 大力倡导“光盘行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要合理确定餐食的数量、份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的选择;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 (三)提倡食品合理利用 食品经营者如何处理临期的食品?《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有关组织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分发食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捐赠活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等提供服务。这样,既解决了食品浪费的问题,也尽可能帮助到了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四、食品浪费处罚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部门:铜官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股
联系方式:0562-21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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