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5MB1H54874Q/202301-00009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 |
| 发布机构: | 铜官区商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 名称: | 铜官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2年版)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3-01-09 | 有效性: | 有效 |
铜官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2年版)
|
一、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
2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
31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
32 |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
行政确认 |
|
33 |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
其他权力 |
|
34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
35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其他权力 |
|
36 |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
其他权力 |
|
37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 |
|
38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其他权力 |
|
二、铜官区教育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4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考生作弊或妨碍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受理教师申诉 |
其他权力 |
|
31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其他权力 |
|
32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其他权力 |
|
33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其他权力 |
|
34 |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
其他权力 |
|
35 |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其他权力 |
|
三、铜官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其他权力 |
|
四、铜官区民政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3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
19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
20 |
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
21 |
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
22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其他权力 |
|
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其他权力 |
|
24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
其他权力 |
|
2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
其他权力 |
|
26 |
临时救助审核 |
其他权力 |
|
27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
其他权力 |
|
28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
五、铜官区司法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法律援助审核 |
行政给付 |
|
4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其他权力 |
|
六、铜官区财政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
七、铜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行政强制 |
|
38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其他权力 |
|
39 |
集体合同审查 |
其他权力 |
|
八、铜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
4 |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5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行政确认 |
|
6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
其他权力 |
|
7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
8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权力 |
|
9 |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其他权力 |
|
九、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3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
5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
7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
8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
9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49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50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
51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
52 |
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
53 |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54 |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
行政确认 |
|
55 |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
56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
行政确认 |
|
57 |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
58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其他权力 |
|
59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
其他权力 |
|
60 |
乡村兽医备案 |
其他权力 |
|
61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其他权力 |
|
62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其他权力 |
|
63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其他权力 |
|
64 |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
其他权力 |
|
65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其他权力 |
|
66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
其他权力 |
|
67 |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审 |
其他权力 |
|
十、铜官区商务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
十一、铜官区文化和旅游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行政许可 |
|
7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8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
9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
12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3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14 |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行政确认 |
|
15 |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
行政确认 |
|
16 |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
行政确认 |
|
17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 |
|
18 |
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
19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其他权力 |
|
20 |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 |
|
21 |
旅游纠纷调解 |
其他权力 |
|
22 |
出版物审读 |
其他权力 |
|
23 |
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 |
其他权力 |
|
24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 |
其他权力 |
|
25 |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
其他权力 |
|
十二、铜官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
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6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8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9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
11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等5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清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违反规定开具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五类情形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
149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
150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
151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拒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编制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行政规划 |
|
169 |
中医诊所备案 |
其他权力 |
|
十三、铜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
6 |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
7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
8 |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行政确认 |
|
9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其他权力 |
|
10 |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查 |
其他权力 |
|
十四、铜官区应急管理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3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七项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未按照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化学品单位未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规定不主动闭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
107 |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
行政强制 |
|
108 |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
行政规划 |
|
109 |
应急预案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
110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其他权力 |
|
111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权力 |
|
112 |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 |
其他权力 |
|
113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其他权力 |
|
114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
其他权力 |
|
十五、铜官区审计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制止封存权 |
行政强制 |
|
4 |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
行政强制 |
|
5 |
审计监督权 |
其他权力 |
|
6 |
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 |
其他权力 |
|
7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
其他权力 |
|
8 |
要求报送资料权 |
其他权力 |
|
9 |
审计处理权 |
其他权力 |
|
十六、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企业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
4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
6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
7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
8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
9 |
公司备案 |
其他权力 |
|
10 |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
其他权力 |
|
11 |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
12 |
合伙企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
13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
其他权力 |
|
14 |
个体工商户备案 |
其他权力 |
|
15 |
歇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
16 |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 |
其他权力 |
|
17 |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其他权力 |
|
18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 |
其他权力 |
|
19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其他权力 |
|
20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 |
其他权力 |
|
21 |
专利纠纷调解 |
其他权力 |
|
十七、铜官区体育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
12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
十八、铜官区统计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十九、铜官区医疗保障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
其他权力 |
|
二十、铜官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未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融资担保公司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注销) |
其他权力 |
|
二十一、铜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行政强制 |
|
22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行政强制 |
|
23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行政强制 |
|
24 |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二十二、中共铜官区委办公室(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区档案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验收 |
其他权力 |
|
3 |
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权力 |
|
4 |
对擅自设置档案馆,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权力 |
|
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其他权力 |
|
6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其他权力 |
|
二十三、中共铜官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
3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
行政确认 |
|
18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注销备案 |
其他权力 |
|
19 |
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人数报告 |
其他权力 |
|
20 |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其他权力 |
|
21 |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选任、聘用、调整、辞退、清退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
22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银行账户信息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
二十四、铜官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
1 |
事业单位登记 |
行政许可 |

皖公网安备 34070202000275号 联系方式:0562-2100022 0562-68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