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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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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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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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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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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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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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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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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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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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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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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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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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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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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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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供养服务协议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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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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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区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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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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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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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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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集镇规划局部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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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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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做好规划前期准备工作。
2.审查责任: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送审意见:制发报送文件,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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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规划的;
2、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制定或修改程序的;
3、未尽到审核责任或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专家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规划制定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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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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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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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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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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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发改委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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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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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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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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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再生育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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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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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区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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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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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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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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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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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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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告之受理或不予受理;告之补齐材料;
2、初审阶段责任:调查核实村上报的材料、录入系统、上报区经办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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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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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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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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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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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第十三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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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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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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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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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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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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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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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社保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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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6、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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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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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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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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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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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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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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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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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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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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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五(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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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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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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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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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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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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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2004﹞36号) 第三项(二)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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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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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内资免税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4、在免税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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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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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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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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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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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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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内资免税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4、在免税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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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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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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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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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4〕11号)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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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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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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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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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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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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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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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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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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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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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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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铜政办〔2012〕1号)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确定和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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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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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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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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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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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0〕93号)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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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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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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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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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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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高龄老人津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民老龄〔2013〕3号)三、高龄津贴发放程序:(三)审查、审批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乡(镇、办)、社区完成审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查意见统一报县(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经批准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人员,由乡(镇、办)或者社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张榜公示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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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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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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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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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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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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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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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6、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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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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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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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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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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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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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7、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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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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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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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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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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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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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8、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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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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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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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五保、孤儿)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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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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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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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9、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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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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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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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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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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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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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10、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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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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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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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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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民政局、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民老龄〔2013〕4号)三、申请和审批程序2.受理、审核。社区(村)受理申请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签署社区(村)初评意见,并报送各镇办、社区,由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办、社区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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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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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11、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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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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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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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参试退役士兵身份认定;企业退休参战、参试退役士兵身份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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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核报和审定。
《关于审定发放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战士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实施方案》(铜政办〔2009〕105号)四、确认身份的步骤和完成时限: 1.申请登记。凡是符合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战士并在企业退休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和本人书面申请,城区范围内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农村户口的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2.初审核实。乡镇、街道根据申请人员花名册进行初审,对照本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逐个填写人员花名册(附件2)报县、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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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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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12、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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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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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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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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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第二款: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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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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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1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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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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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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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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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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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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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14、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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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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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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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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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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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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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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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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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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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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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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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发放光荣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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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救援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救援中作伪证或者其他徇私舞弊情形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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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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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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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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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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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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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3、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4、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5、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6、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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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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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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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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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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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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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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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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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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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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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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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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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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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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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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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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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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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局领导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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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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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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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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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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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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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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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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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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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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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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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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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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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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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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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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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变更、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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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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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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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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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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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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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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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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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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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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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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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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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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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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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环节责任: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环节责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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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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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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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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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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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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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环节责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1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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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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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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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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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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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第十七条 :“为了控制动物疫情,在封锁的疫区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的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扑杀、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第十八条:“ 受威胁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视疫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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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责任:在接到上级部门动物疫情预警后,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预防工作;
2、领导责任:做好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
3、控制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动物疫情控制工作;
4、事后处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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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2、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监视疫情动态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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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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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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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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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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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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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2、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监视疫情动态的:
4、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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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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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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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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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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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补偿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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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2、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
3、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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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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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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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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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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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责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2、合作责任:与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3、指导责任: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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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2、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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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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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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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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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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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权利等。
2、决定责任: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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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 未依法组织验收的;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 在行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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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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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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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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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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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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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按规定及时公布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项目建设信息,或公布有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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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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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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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对损坏或者擅自移走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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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堤防管理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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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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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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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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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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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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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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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责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组织责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预防、控制措施;
3、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6、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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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2、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监视疫情动态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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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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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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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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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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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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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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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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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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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林业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力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立业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裁决生效后,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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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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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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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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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的预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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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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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责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2、扑救责任: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3、培训责任:对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4、调查责任: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5、验收责任: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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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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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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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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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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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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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宣传教育责任: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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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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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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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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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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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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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按规定及时公布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项目建设信息,或公布有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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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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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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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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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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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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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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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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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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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前检查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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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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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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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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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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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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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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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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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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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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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和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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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设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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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责任:发生洪涝灾害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设修复工作;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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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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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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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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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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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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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责任:组织力量向村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
2、落实责任: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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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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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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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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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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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区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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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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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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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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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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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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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布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2、救援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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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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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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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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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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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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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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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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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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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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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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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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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2、调查责任: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
3、处置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上报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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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及时处理险情的;
2、对谎报、虚报、瞒报险情等信息的;
3、对侵占、截留、挪用应用于救援资金的;
4、在救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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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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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处理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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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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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复责任: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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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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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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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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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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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对生态环境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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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按规定及时公布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项目建设信息,或公布有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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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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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监督检查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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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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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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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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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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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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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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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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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按规定及时公布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项目建设信息,或公布有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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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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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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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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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应急预案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救援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保护现场证据责任: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4、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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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救援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救援中作伪证或者其他徇私舞弊情形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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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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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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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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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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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对辖区内企业、学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企业、学校做好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及时上报镇政府事故隐患。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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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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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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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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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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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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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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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和核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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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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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区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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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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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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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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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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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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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规定,对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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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按规定及时公布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项目建设信息,或公布有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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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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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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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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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查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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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争议申请受理、裁决的;
3、 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 在裁决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 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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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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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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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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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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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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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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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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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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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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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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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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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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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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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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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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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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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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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5、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6、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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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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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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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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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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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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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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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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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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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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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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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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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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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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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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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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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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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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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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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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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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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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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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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管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管理。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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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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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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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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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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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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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公民相关补充材料、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公民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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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2、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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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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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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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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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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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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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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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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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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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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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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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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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发放的;
3、应该受理而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发放保健费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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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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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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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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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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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区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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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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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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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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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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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十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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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送达环节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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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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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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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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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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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依照本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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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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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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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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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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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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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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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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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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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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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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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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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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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管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协助管理。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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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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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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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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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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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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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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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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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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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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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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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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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本级所管辖实施检查;通过督查、抽查、稽察、巡查等方式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允许被查单位解释申辩,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或文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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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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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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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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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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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第三款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安徽省抗旱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组织维修和养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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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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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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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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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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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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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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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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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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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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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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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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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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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公民相关补充材料、依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公民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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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2、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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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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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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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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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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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区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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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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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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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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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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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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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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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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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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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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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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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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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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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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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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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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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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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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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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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戒毒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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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管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管理。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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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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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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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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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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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对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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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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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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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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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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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规定,对精神障碍预防工作的开展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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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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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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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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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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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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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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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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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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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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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批准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事中保障责任: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进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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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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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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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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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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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材料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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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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