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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1. 受理阶段责任:及时受理,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第三十四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予以受理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举行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