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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确认目录-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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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0T747518/202305-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其他
名称: 2023年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确认目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25 有效性: 有效
2023年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确认目录
发布时间:2023-05-25 17:45 来源: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责任事项 设定(实施)依据 追责情形
54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行政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农人发〔2006〕6号)第三条: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业务机构(指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分别简称部鉴定中心和部行业指导站)进行技术指导,执行机构(指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组织具体实施。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农办机〔2007〕37号)第三条: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框架内进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全国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农机指导站)负责业务指导;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各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执行实施。第十六条: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是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鉴定站的分支机构。在归属鉴定站的组织管理下,在归属鉴定站的组织管理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申请的,职能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申请人签字确认。职能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2.鉴定阶段责任:现场鉴定由职能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专家鉴定组独立开展现场鉴定工作。3.鉴定结果阶段责任: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并将鉴定书交给组织鉴定的职能机构。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8号)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2.《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职能机构)组织实施。 1.对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2.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办法规定的;   3.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4.违反鉴定程序,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56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行政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成立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织专家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状况进行现场勘验和专家论证。
3、确认阶段责任:审定并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
4、事后阶段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报送省水利厅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管〔2008〕214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水库大坝、水闸不予安全鉴定;
2、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进行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造成水库大坝、水闸发生安全事故的;
3、擅自变更安全鉴定程序的;
4、鉴定结论不如实反映工程实际状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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