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这类家庭的救助应符合认定公式且救助费用发生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费用金额超过1万元的部分分档按比例实施救助。已被认定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不适用于此项临时救助。
二、其他救助
(一)一般困难家庭。指经调查确实存在基本生活困难急需救助,但又不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等认定条件,且无法适用其他救助制度的情形。这类家庭应符合认定公式:(家庭年度总收入+家庭财产-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铜陵市城市低收入标准。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等数额大、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以下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1)个人年度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500元-800元;
(2)个人年度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1500元;
(3)个人年度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2500元;
(4)个人年度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3000元。
以上所称医疗费用指发生的住院及门诊费用中扣除各种报销、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但不包括因整容、镶牙、美容等发生的非必要医疗费用。
(二)低保、低收入家庭。因此类家庭已被认定存在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应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实施,对此类家庭的救助由镇办各社区调查了解后上报党(工)委救助意见,报区低保中心研究后确定。
(三)对于刑满释放和强制戒毒人员,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比对后,无疑似问题又确实存在暂时性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不超过三个月当月低保金标准)。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