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5MB0T23786W/202312-00033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 发布机构: | 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其它 / 其他 / 其他 |
| 名称: | 铜官区发改委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3-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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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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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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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
服务类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2021年5月1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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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
服务类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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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
服务类 |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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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服务类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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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服务类 |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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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
服务类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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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
服务类 |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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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
服务类 |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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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
服务类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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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节能宣传教育 |
服务类 |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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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
发展改革部门 |
重点用能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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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服务类 |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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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
服务类 |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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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
服务类 |
1.《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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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咨询服务 |
服务类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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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登记 |
服务类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不得与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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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安排 |
服务类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第七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5.3.1规定:6.3.1 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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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托管 |
服务类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7〕10号)5.5.2保证金托管:如招标人自愿将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托管,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托管服务。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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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 |
服务类 |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配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配置专家库抽取终端。《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5.5.1规定:如有需要,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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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
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第六条第十一款: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4部委第39号令)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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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存档及利用 |
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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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
服务类 |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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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
服务类 |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六)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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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
服务类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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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
服务类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5号)主要职责(五):“负责发布能源信息”。 |
能源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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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
服务类 |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关于同意调整省经信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5〕56号)“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
能源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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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能源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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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能源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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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 |
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能源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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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主题宣传教育 |
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人防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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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国防动员投诉举报受理 |
服务类 |
《安徽省人防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徽省人防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主要范围:(九)公众参与:网站评议、建议,举报、投诉、监督,实时交流、留言和民意征集。第十五条:具有时效性的新闻信息应在产生当日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3日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15日内发布。网上咨询投诉由省人防办人事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
人防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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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公示 |
服务类 |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2〕13号)第七条 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由具体实施检查的人防部门依据《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评分规则》进行评分。人防日常监管结果,根据企业当年度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报告信息进行评分。第八条 设区市人防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评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上报省人防办。 |
人防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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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应急支援服务 |
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
人防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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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含警报试鸣、发放) |
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每年9月18日为本省统一的防空警报试鸣日。 |
人防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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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 |
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
人防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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