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20-60平米,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贫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县区要积极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不能只建房屋壳子,还要保障改厕、改厨、通风、保温等基本居住功能,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不断提高改造后农房的舒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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