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学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1月6日党工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 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和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铜官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区政办〔2021〕15号)《铜官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区政办〔2020〕13号)、《铜官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官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区财〔2022〕11号)、《关于转发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区财〔2014〕32号)、《铜官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接收管理办法》(区投审〔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扩建、装饰、维修、绿化、校园文化建设等工程类,以及采购类、服务类等项目,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学校投资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 学校应制定本校发展规划,根据规划科学制定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在上一年度报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需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区教育局审批,其中,新建、扩建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有关规定,不得应招未招,拆分标的、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
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填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类)审批表,报区教育局、财政局、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招标。
投资20万元以下5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须填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类)审批表,报区教育局审批。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中标通知书报教育局装备和信息化科备案。投资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或自行组织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教育局装备和信息化科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房屋的二次精装修项目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学校和中标施工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不得施工。
所有勘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施工等项目均须签订规范性服务合同,所有合同必须明确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要求及责任;有保障质量及安全的制约措施;明确因服务工作失误造成建设单位的投资损失,服务单位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房屋的二次精装修和涉及结构较复杂的维修改造项目须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技术含量不高、复杂程度不大且又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小型项目可由学校自行管理。
学校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对监理合同执行情况及监理人员工作纪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资金使用控制、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监理工程师要做好监管施工日志和基建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对材料检测、工序管理、工作量签证、分步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的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签证包括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签证必须经学校现场施工代表等两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代表三方人员实地查验、确定工程量增减后,一式四份签字、盖章生效。
所有工程资料签证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均须原始签证资料,隐蔽工程签证要附有图像、影像记录,事后补签证的资料一律无效,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补签人承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要严格按照《铜官区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额度和程序申报,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原因、设计变更方案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预算的增加或减少金额等,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竣工验收报告报教育局装备和信息化科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基建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要严格按照《铜官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铜官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接收管理办法》,2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工作,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月。未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竣工价款结算,新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启动。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由教育局申请区审计局安排项目跟踪审计。
第三章 采购、服务类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服务类项目资金要编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超标准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学校必须填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表(货物或服务类),报区教育局、财政局、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领导审批。采购预算及清单报装备和信息化科审定后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最新出台的《铜官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学校必须填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表(货物或服务类),报区教育局、财政局、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领导审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表(货物或服务类)由区教育局审批,采购预算及清单报装备和信息化科审定后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要建立台账登记制度、采购验收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资料及时归档管理,做到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对学校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质量安全、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并组织区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学校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实施项目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建设,并计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期完工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项目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的;
(八)合理变更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
(九)擅自将项目进行拆分的;
(十)逾期不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发生重大责任或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铜官区学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区教〔2021〕1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