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2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我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14第5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是指区教育局主管的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四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是全区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组织、指导、协调、决策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五条 区教育局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服务、监督、检查、使用指导等相关工作。
各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维护。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各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领发、保管、使用、处置(含转让、调拨、报废、报损、捐赠等)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学校每年要完成资产清查,及时填报资产管理系统。
学校公共基础设施、物资等资产要分类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新增资产要及时入帐,做到国有资产不漏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房产性质和用途,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将房屋对外出租、出借,长期闲置的校舍确需要出租的应先报区财政审批后按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资产报废必须经过区财政审批后方可处置,学校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按照以下管理权限报批:
账面原值(含批量)低于30万元以下资产出租,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区财政局备案。
账面原值(含批量)超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资产出租,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局审批。
重大事项经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严格执行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及时处置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避免形成新的资产损失。资产处置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处置完毕的资产要及时进行账务核销,确保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所形成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区财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学校工作人员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相关国有资产申请、使用、处置、产权登记文本,以及资产统计表格由区财政局统一制定和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