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安徽省统计调查,是安徽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市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安徽省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调查单位有义务向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统计调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
(三)统计范围
辖区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规模以上和安徽省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
安徽省重点服务业标准参照《安徽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执行。
(四)统计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生产经营景气状况等。主要指标有: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规模、联系方式、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控股情况、资产、负债、损益及分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利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计算机数量、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五)统计原则
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安徽省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按照经营地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上报统计数据。视同法人单位与法人单位履行相同的统计义务,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
(六)上报要求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使用安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一套表平台)上报数据,省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使用安徽统计快速调查直报系统上报数据。各调查单位要按照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统计机构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对所有被调查单位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
(七)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
所有报表均由各市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数调查和抽样调查。生产经营景气状况(F210表)为抽样调查。其他报表均为全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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