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进行宏观决策提供数据,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下同)在劳动工资统计方面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调查对象不包括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寺庙、宗教场所、协会、学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虽然有人员但没有工资发放行为的单位。
(四)调查范围、内容及原则
1.调查范围。
统计范围为全部地域的一套表法人单位和非一套表法人单位。
2.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内容是调查对象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
3.统计原则
本制度以“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为基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统计。调查单位在本地区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工资应包含在法人单位中。
(五)本制度各报表的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填报方法、各级验收截止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请按照制度中各项具体说明和规定执行。
(六)计量单位
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工资总额指标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七)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取得的主要统计资料,将于次年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中国统计年鉴》等方式公布。各省可在国家发布数据后发布本地区主要工资数据,发布前需将发布文稿和数据报人口司审批和备案;发布与国家口径一致的指标,应为国家核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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