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解全国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本制度的调查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内容和原则
1.统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
2.统计内容: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等。其报送单位为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3.统计原则:辖区内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四)本制度的表式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五)资料来源: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财务状况表、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表的统计资料取自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的基层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上报的综合表资料。
(六)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七)统计调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
(八)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直接从网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分别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年报基层表数据和定报综合表数据。
(九)本制度基层表和综合表以“千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保留整数。
(十)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取得的主要统计资料,季度资料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年度资料通过《中国统计年鉴》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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