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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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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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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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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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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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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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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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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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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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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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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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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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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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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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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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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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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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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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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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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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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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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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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由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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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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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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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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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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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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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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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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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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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6.《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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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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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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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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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8.《安徽省水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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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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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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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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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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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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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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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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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5.《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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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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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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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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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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