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补贴机具核验,加大抽查力度,及时报告异常情形。请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按要求做好“国四”产品的投档、销售工作。请广大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机具的购买及申报。
(二)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全面落实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规范诚信经营。对农机生产销售企业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构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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