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办理条件:本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一二级残疾人 870元/人.年 三四级 400元/人.年
办理程序: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直管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直管社区(办事处)初审、公示、区残联审核等程序后,区民政局予以审批,补贴按月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范围: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60元/人.月
重点注意事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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