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清单名称 | 目录子项名称 | ||
|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
| 服务对象 | 事项编码 | ||
| 办理形式 | 实施清单编码 |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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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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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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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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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办理深度 |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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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所属区划 | ||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 | ||
| 行使层级 | 办件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权力来源 | ||
| 行使内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划分标准 |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下沉办理 | ||
| 通办范围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
| 阶段性办理 | 办理时间段 |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 | ||
| 是否支持预约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2-2226881)、预约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大道北段111号铜官区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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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说明 | ||
| 数量限制依据 | |||
| 是否支持代办 | |||
| 是否进驻大厅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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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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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jpg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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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可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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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咨询方式 | ||
| 审查标准 |
校验以书面审查为主,现场审查为辅。书面审查包括校验申请材料、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现场审查与医疗保健机构现场校验一并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项目、服务人群范围、年服务数量等;服务管理模式,包括组织结构、医学伦理委员会、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诊疗组织、质量控制运行情况、科室设置、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培训、技术水平变动情况;发展现况及前景、经济效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检查记录等 3.2申请校验单位人员、设备配置、场所、网络组织变动的,附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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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3年一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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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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