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平台推荐

关于公布铜官区经信局权责清单目录 (2021年本)的通知-铜官区人民政府

彩票平台推荐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局>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1340705MBOT827009/202108-0000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铜陵市铜官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其它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公布铜官区经信局权责清单目录 (2021年本)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2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公布铜官区经信局权责清单目录 (2021年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3 16:07 来源:铜陵市铜官区编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公布铜官区经信局权责清单目录

2021年本)的通知

 

 


铜官区经信局权责清单目录

2021年本)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大项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治理恢复:(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 1.立案阶段责任:非煤矿山检查中发现应当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非煤矿山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核准条件准予核准,或者应当予以核准而不予核准的;
(二)违反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批准设计文件,或者应当审查而不予审查的;
(三)对竣工验收结果监管不力的;
(四)对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六)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的。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行为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非煤矿山检查中发现应当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非煤矿山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核准条件准予核准,或者应当予以核准而不予核准的;
(二)违反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批准设计文件,或者应当审查而不予审查的;
(三)对竣工验收结果监管不力的;
(四)对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六)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的。
3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非煤矿山检查中发现应当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非煤矿山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核准条件准予核准,或者应当予以核准而不予核准的;
(二)违反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批准设计文件,或者应当审查而不予审查的;
(三)对竣工验收结果监管不力的;
(四)对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六)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的。
4 行政处罚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1.立案阶段责任:散装水泥检查中发现应当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项目予以核准的;
(二)违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
(三)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其他权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初审转报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转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五条国务院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七条第一款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17号令,200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二条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4、《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初审通过予以转报或者初审不通过不予转报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转报的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初审转报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等材料,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2009年3月1日施行)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提交能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
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第12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公布,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修订)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中的《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规定: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5.《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第80项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第14项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出具项目备案文件;不同意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区经信局送达许可结论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民爆物品生产许可初审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2、《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2009年3月1日施行)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提交能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按程序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初审通过予以转报或者初审不通过不予转报的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转报的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大博彩公司官方网站-网上十大博彩公司网站 网络十大博彩app下载-世界十大博彩app下载 靠谱买球app推荐-足球买球app推荐 赌钱娱乐-线上赌钱-线上赌钱平台 网上买球线上平台 - 首页 一键镜像站群 镜像软件 时间因子转换镜像 递归网站下载 百变TDK镜像 网站克隆 干扰字符镜像 蜘蛛池+镜像 MirrorElfR >网站地图-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