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救助 |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负医疗费用等支出较大,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家庭的“支出型贫困 ”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子女就读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高校的单亲、残疾困难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分级分档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标准。
在享受现行社会各项保险、赔偿以及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之后,扣除各种保险、赔偿、救助等资金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以下标准实施救助:
(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负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家庭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一次性生活救助。
该类家庭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认定公式:(家庭年度总收入+家庭财产-年度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支出)÷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当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参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其中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2.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程序及收入核算参照我市城乡低保申请及收入核算相关规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应参照我市困难群众申请城乡低保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要求。
救助标准: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申请家庭因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其符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在扣除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和其他各类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自付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救助2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30%。救助资金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
(二)突发性意外伤害救助。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1000—3000元救助。
(三)贫困学生助学救助。因子女就读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高校的单亲、残疾困难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申请当年低保保障标准4—6倍的一次性临时救助。经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以及慈善、福彩等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的,不可重复申请救助。
(四)其他救助。指经调查确实存在基本生活困难急需救助,但无法适用其他救助制度的情形,视困难情况给予500—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