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郊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
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铜陵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狮子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及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东郊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东郊办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办事处的统一领导和办安全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办工委的领导下,设立办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办分管负责同志任第一副组长,办事处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居委会、社区或有关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视情况参加。根据需要邀请矿山救护大队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指导。。
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办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必要时,协调矿山救护大队参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在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办事处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各自对口行业,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指挥。
相关居委会、社区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工作机制
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2.3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信息报送
办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办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区安监局,并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报省应急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其中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在2小时内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紧急下可以直接上报省、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重大(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 (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IV、Ⅲ、Ⅱ、Ⅰ级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别响应。发生一般(IV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办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区政府和区安监部门,上级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区级预案的,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III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II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I级)事故及险情时,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IV级级响应
发生一般 (IV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及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发生其它等级的安全事故后,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由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办事处服从上级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 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办事处有关部门、事发地基层组织和相关企业单位等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研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4 应急结束
现场领导小组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数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后由办速算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5.3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