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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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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度监督检查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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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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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报请阶段责任: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补发、更换执业证;对年度考核材料初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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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因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决定不当,造成法律纠纷或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执业证变更、补发、更换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正常业务活动,索取或者收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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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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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执业证变更、补发、更换及年度考核材料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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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第2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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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①申请人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身份证明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等其他职业资格证书;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③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3、报请阶段责任: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补发、更换执业证;对年度考核材料初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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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因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决定不当,造成法律纠纷或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执业证变更、补发、更换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正常业务活动,索取或者收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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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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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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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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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环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环节:擅自增设、变更登记核准程序或条件。未严格审查材料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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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做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做出不当许可的。
3.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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