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湖镇卫生院: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暨基层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卫基层发〔2019〕82 号)及市卫健委《关于督办 2022 年优质服务基层行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铜卫基层〔2022〕9 号),结合铜官区实际,制定《铜官区“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官区卫健委
2022年4月28日
铜官区“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基层为重点,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以满足广大
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加快推进新型区域医
疗卫生服务体系为重点,推进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服务总体能力和水平,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群众健康,为保障人民健康,全民小康做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目标和范围
(一)活动目标
1.力争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达到基层行活动“基本标准”。同时引领带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档升级,稳步提升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
2.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共11家,2019-2021 年,鹞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幸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达到基层行活动“推荐标准”并成功创建社区医院;学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阳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凤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西湖镇卫生院4家达到基层行活动“基本标准”。
3.已经达到“基本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均可开展基层行“推荐标准”的创建。2022年学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西湖镇卫生院争取创建达标,至少确保一家达到“推荐标准”。映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口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横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狮子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创建“基本标准”。
(二)活动范围
全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西湖镇卫生院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 年版)》和《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 年版)》(电子版发至各机构),认真查漏补缺,落实整改措施,着力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三、活动安排
(一)机构自评:2022 年 4月-2022 年 6 月。参加活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条对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 年版)》、《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 年版)》开展自评自查。已经通过创建“基本标准”评审的机构,按照“推荐条款”的要求,进行补充自评。未通过创建“基本标准”评审的机构仍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 年版)》、《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 年版)》中“基本条款”进行补充自评。
自评达到“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的机构,按程序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审核,申请表见附件: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审核申请表。各机构在7月中旬完成线上申报并及时报送自评材料。
(二)区级复核:2022 年7月底完成区级复核。区卫生健康委在接到机构自评材料和相关数据、资料后,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按照要求上报市级进行复核。
(三)市级和省级复核:8 月底前市卫健委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复核,对通过市级复核的机构申请及“推荐标准”机构名单报省级复核。9 月底前省卫健委组织开展“推荐标准”机构复核评价。
四、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机构要提高认识,狠抓工作落实,以“服务”为重点,以“优质”为目标,围绕加强“软件”建设,紧紧抓住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这条生命线,把重点放在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上。 各机构要成立工作专班,强化分工协作,倒排时间节点,按时完成自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自评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指标任务分解到每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进度,规范开展自查纠及整改,按照排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项培训,建立台账,留存文档和影像资料,做好总结,确保达标创建目标顺利实现。
(二)以活动为引领,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各机构要以“优质服务基层行”为契机,结合智医助理,有针对性的加强常见病、多发病的咨询、诊断和治疗能力;提升急诊急救能力,加强急诊、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住院能力建设,开展与机构人员资质、技术准入、设施设备相适应的住院服务;提升中医药和康复服务能力,加强中医科、中药房建设,按照要求开展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建设,突出中医药文化特色;提高检验检查服务能力,合理配置和更新必要的设施设备,开展常规检验和心电、超声、X 线影像等检查服务。
(三)优化服务方式,改善就医体验。合理设置门(急)诊布局,引导居民预约就诊。完善出(入)院服务流程,加强患者健康教育和随访。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建设,推进“互联网+签约服务”,提高履约质量和效果。开展双向转诊和远程医疗服务,推动医疗资源下沉。
我委将强化结果应用,将以活动为契机,建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社区医院建设、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达到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倾斜。
附件: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审核申请表
附件:
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审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事项(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
审核(初审)单位: (盖章)
一、自评情况
(一)是否满足前置条件
(二)基本条款和推荐条款能力结果(%)
|
类别
|
基本条款(中心80条/卫生院88 条)
|
推荐条款(中心10条/卫生院12 条)
|
|
C
|
B
|
A
|
C
|
B
|
A
|
|
达到推荐标准
|
|
|
|
|
|
|
|
达到基本标准
|
|
|
|
|
|
|
二、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初审情况(%)
|
类别
|
基本条款(中心80条/卫生院88 条)
|
推荐条款(中心10条/卫生院12 条)
|
|
C
|
B
|
A
|
C
|
B
|
A
|
|
达到推荐标准
|
|
|
|
|
|
|
|
达到基本标准
|
|
|
|
|
|
|
初审结论: (盖章)
三、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复核情况(%)
|
类别
|
基本条款(中心80条/卫生院88 条)
|
推荐条款(中心10条/卫生院12 条)
|
|
C
|
B
|
A
|
C
|
B
|
A
|
|
达到推荐标准
|
|
|
|
|
|
|
|
达到基本标准
|
|
|
|
|
|
|
市级复核结论:(盖章)
申请时间:
备注:此表各级通用,申请县级初审,由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申请市级复核,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加盖公章;申请省级复核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