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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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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法院
强制
执行
被拖
欠的
农民工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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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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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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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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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决定文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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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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