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区审计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2、区审计局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审计局办公室要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3、区审计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4、审计局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审计局机关负责发布。审计局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审计局机关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制度执行。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
6、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7、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8、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9、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回复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