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追究政务公开工作过错责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经调查确定情况属实的,由办公室提出追究建议,上报局党组。经调查确定情况不实的,由调查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向署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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