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服务机构
|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电话 |
负责人 |
| 1 |
铜陵市铜官区幸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577号 |
0562-2878992 |
孙健 |
| 2 |
铜陵市幸福社区市建卫生服务站 |
石城广场幸福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一楼 |
05622879816 |
王志兴 |
| 3 |
铜陵市官塘社区新苑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豪邦康城32栋一层 |
2655772 |
董敏 |
| 4 |
铜陵市官塘社区花园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金大地紫金公馆15号楼S-5号楼二层局部 |
2834266 |
胡旭东 |
| 5 |
铜陵市官塘社区官塘卫生服务站 |
丁村路136号、138号 |
05622620120 |
许忠青 |
| 6 |
铜陵市凤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铜陵市翠湖一路85号 |
05622892109 |
刘国和 |
| 7 |
铜陵市新城办事处福瑞嘉园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福瑞嘉园一期2区1栋 |
18856287766 |
周珍 |
| 8 |
铜陵市翠湖社区新城花园卫生服务站(驻梅塘医疗点) |
铜陵市开发区新城花园23栋1层1-5号,铜陵市梅塘新村内 |
05622130800 |
高峰 |
| 9 |
铜陵市新城办事处溪潭社区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溪潭花园A3-2(1层) |
17605621377 |
张俊胜 |
| 10 |
铜陵市铜官区新城办事处恒大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翠湖四路恒大绿洲楼55栋103号 |
13195627668 |
胡杏花 |
| 11 |
铜陵经开区湖滨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经开区湖滨花园物业楼一层 |
2894069 |
李彭寿 |
| 12 |
铜陵市露采社区露采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民悦大兴城3栋5号商铺 |
2159120 |
赵大华 |
| 13 |
铜陵市铜官区鹞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1171号 |
2167903 |
曹春梅 |
| 14 |
铜陵市友好社区友好卫生服务站(驻长江医疗点) |
铜陵市铜官区青山路与笔架山路东排,实验小学旁车棚二楼 |
2860375 |
胡琳 |
| 15 |
铜陵市螺蛳山社区解西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建设小街网点45、46、47号 |
2117120 |
汪陵 |
| 16 |
铜陵市阳光社区阳光卫生服务站 |
铜官区阳光社区居委会大楼二楼(官塘幼儿园旁) |
2878870 |
叶珍珠 |
| 17 |
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铜陵市铜官区官塘一路10号、铜陵市铜官区人民东村75栋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四路2689号 |
05622853365 |
胡斌 |
| 18 |
铜陵市铜官区学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1446号 |
05627110616 |
刘魁 |
| 19 |
铜陵经开区柏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石城大道2308号柏庄春暖花开1202、1203号 |
0562-2688567 |
盛国 |
| 20 |
铜陵市五松社区五松卫生服务站 |
五松社区五松新村82栋旁 |
15056815814 |
章兵 |
| 21 |
铜陵市天井湖社区天桥卫生服务站 |
铜陵有色集团公司总部 |
2834510、13856236434 |
杨晓玲 |
| 22 |
铜陵市铜官区映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驻安工学院医疗点) |
铜陵市映湖山庄62号,长江西路161号,长江西路274号 |
5853120 |
杨晓玲 |
| 23 |
铜陵市东郊办事处联盟社区卫生服务站 |
铜都高速天地GY1#楼(3栋)一层、二层 |
7112958 |
邱雅丽 |
| 24 |
铜陵市东郊办事处天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铜官区田苑市场103号网点 |
18756202317 |
徐莉 |
| 25 |
铜陵市铜官区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驻汇景新城医疗点) |
铜陵市金山路168号 |
3868139 |
肖建平 |
| 26 |
铜陵市铜官区横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铜陵市湖滨路 |
2159408 |
骆克云 |
| 27 |
铜陵市金山社区机厂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金山路 |
2151298、13856265964 |
汪学金 |
| 28 |
铜陵市金口岭社区世界花园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淮河南路729号 |
5822750、13955947526 |
王建 |
| 29 |
铜陵市铜官区金口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铜陵市金山路5号 |
5812820 |
汪洪水 |
| 30 |
铜陵市西湖镇乌木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
铜官区乌木家园菜市场一层 |
18956289747 |
朱华芬 |
| 31 |
铜陵市西湖镇立新社区卫生服务站 |
福景东方1期配套楼 |
18956298622 |
徐斌 |
| 32 |
铜陵市狮子山社区先锋卫生服务站 |
铜陵市狮子山先锋路先锋西村23栋1楼 |
6826257 |
袁白林 |
| 33 |
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驻狮子山老年公寓医疗点) |
铜陵市狮子山南路 |
0562-6823345 |
陈方斌 |
| 34 |
铜陵市人民社区沙河卫生服务站 |
沙河社区老居委会 |
05627110619 |
周粉芝 |
| 35 |
铜陵市人民社区中市卫生服务站 |
中市村15栋旁 |
7110080 |
汤启梅 |
| 36 |
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卫生院 |
铜陵市铜官区新湖家园128号 |
0562-6867125 |
钱怀念 |
|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7:00 投诉电话:6861017 |
服务项目和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分诊记录、 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 X 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新发输入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 2 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 24 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尤其是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严防疫情传播。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服务流程 无
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臵。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