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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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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0T68845E/202503-00051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铜官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8 有效性: 有效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5-03-28 18:43 来源:铜官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出生医学证明》是孩子的“人生第一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 

1、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预防保健服务的凭证; 

6、出国留学、移民等必须提供的有效证明。 

二、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资料 

1、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2、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母亲申办。若特殊情况可以由新生儿父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来办理,但必须提供母亲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1、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名字用字必须依据《通用规范汉字表》,不得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确认打印,新生儿姓名就不能更改。 

2、新生儿父母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不得借用、伪造身份证件,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或带来的不便,由新生儿父母自己承担。 

3、《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延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将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需要提供原接生机构盖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婴儿父母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原因说明书面材料、父母共同现场签注的亲子关系声明、派出所未上户证明。无法提供接生机构原始病历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 

4、在有签发资质的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到该医院办理;在无签发资质的医院出生或家庭接生的新生儿,应该到出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院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分正页、副页和存根,正页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终生妥善保管,副页交户籍登记机关作为出生人口登记的凭证,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在办理户口登记之前,正页与副页不得私自拆切,否则将成为无效证件。 

6、《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后要终生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涂改,并存放在干燥处,避免受潮。 

四、特殊情况的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办理。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包括在家中、途中及无助产资质的机构出生)必须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除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派出所未上户证明外,还必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上必须写明接生人员基本情况、接生员及接生见证人签名,还须提交接生员及接生见证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单父办理。无法提供母亲信息(死亡或失踪等)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出生婴儿相关证明材料,由父亲现场写单亲说明和书面申请并签字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 

3、单母办理。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死亡、失踪等),如在助产机构出生,则由母亲写单亲书面说明和书面申请并签字;如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或机构内出生,但母亲信息病历与实际身份不一致时),则按机构外程序,必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出生婴儿相关证明材料,由母亲现场写单亲说明和书面申请并签字,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 

五、换发 

(一) 、《出生医学证明》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应当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已经办理出生人口登记的,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需提交的资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原件; 

4、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始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复印件。 

5、医疗机构外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及无助产资质的机构出生)的换发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 

(二)、因当事人在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虚假信息取得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后,要求变更新生儿或其父母相关信息的,应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但新生儿的自然状况项目不得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1、 新生儿父母出具的有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声明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 

3、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原件。 

5、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 

6、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新生儿及其父母亲信息的审查意见; 

7、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补发。补发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原签发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2.原证件在市级或省级报刊进行登报作废声明的报纸; 

3.由新生儿父母签名和加盖手指纹印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4.由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 

5.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机构外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及无助产资质的机构出生)的补发,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

 

办理机构:区妇计中心

投诉和咨询电话:0562-887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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