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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住房-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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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6442650/202203-0004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铜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主动回应】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住房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4 有效性: 有效
【主动回应】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住房
发布时间:2022-03-04 16:33 来源:铜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第三十条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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