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
1.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市辖区《居民户口簿》的居民。
2.外来务工人员。取得本市市辖区《居住证》并居住2年以上,或在市辖区就业并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的非本市市辖区户籍人员。
3.新就业人员。持有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的人员。
(二)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住房条件
(1)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
(3)未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或被征收)自有住房。转让自有住房或被征收房屋不超出住房困难条件,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原因将自有住房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
2.收入条件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其中以基本养老金为收入来源的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3.财产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不超过5万元,且家庭总财产不超过15万元;
(2)现未登记拥有小型载客汽车、5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
(三)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8周岁但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不得分户单独申请,应与其监护人共同申请审核准入。在校学生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四)纳入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本市居民家庭以及经房屋安全鉴定应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为唯一住房的,不受收入、财产条件限制,但应与原搬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五)对符合条件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及退役军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引进人才等特定群体,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对象,实施精准保障。
二、供应政策
(一)购买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按上述市场评估均价的80%价格确定。承购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在出资不低于保障性住房出售总价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与政府共有产权,签订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全额缴纳住宅维修基金。政府持有产权部分,承购人3年内免缴租金,3年后按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或承购人3年内按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价格购买,3年后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的80%购买。承购人取得保障性住房全部产权3年后方可上市转让,并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差额的20%缴纳增值收益(含应缴土地出让金)。
(二)租住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由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1.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铜陵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铜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发放90%的租金补贴;
2.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发放80%的租金补贴;
3.对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的优抚对象、四级及以上残疾人员的家庭发放60%的租金补贴;
4.对其他家庭发放40%的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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